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集体外出活动安全管理,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学校师生集体外出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各有关部门(含各二级学院、各级团委学生会社团组织、各班级,下同)要本着对学生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切实加强对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领导和管理。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把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安全责任落实到人,以班级为单位的,班主任为活动负责人,以社团为单位的,指导老师为活动负责人,从源头抓起,层层把关,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活动万无一失。
第三条 坚持就近原则。各班级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应坚持安全、就近、就地的原则,一般不得离开广州市,确因活动需要的,不得离开广东省。
第四条 外出活动时间原则上控制在一天之内。
第五条 不得组织学生到海洋、江河、水库附近及山林易燃等具一定危险性地区开展外出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前往自然灾害(含地震、泥石流、山洪等)多发地区开展外出活动。
第六条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一律利用节假日开展,不得要求教师调课或占用正常工作日外出。
第二章 申请手续
第七条 学生利用假期组织班级(社团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必须先组织主题班会(部门会议)充分讨论,开展安全教育,制定集体外出活动方案,随同会议纪要及会议相片,报班主任或社团指导老师初审。
第八条 集体外出活动经班主任或社团指导老师初审通过后,必须在出行前五个工作日向二级学院或所属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的申请应标明活动的目的、具体人数、出游地点、起止日期、外出路线、交通工具(车辆有效营运资质证明及租车协议书)、组织保障、主要负责人、857体育的联系方式等具体内容,同时上报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签署外出活动安全承诺书。
第九条 参加集体外出活动的师生必须购买保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人的个人意外险,并向所属二级学院或管理部门提交投保文书复印件。
第十条 集体外出活动经二级学院或所属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部)、团委、安全保卫处备案。如跨市组织开展活动的,须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所有集体外出活动,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必须由随队老师负责,将外出活动行程安排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印发,交由参加外出活动的学生告知家长同意(彩信或微信等通讯软件确认的视同有效)。如家长不同意学生参加活动的,一律不得强制要求学生参加。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集体外出活动应严格按照经审批的方案及路线执行,严禁私自修改外出目的地、日期及活动内容。
第十三条 集体外出活动前,活动负责人应指定学生干部负责外出活动管理事宜,包括做好随行人数清点、财产物品保管,同时组织方必须配置应急药物及清晰掌握活动目的地急救机构的求助方式及地理位置。注意掌握目的地天气预报,做好出行的各项准备,遭遇雷雨、冰雹等黄色以上级别恶劣天气时,外出活动必须取消或改期进行。
第十四条 参加外出活动的同学,如在出发前感到身体不适,应主动与活动负责人说明,退出外出活动;随身应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及常用药物,不参加自身体质不适应的高强度机动游戏;外出活动过程中,要绝对服从活动负责人及学生干部的安排,不得擅自离群活动。
第十五条 上车前必须做好车辆安全检查工作,活动负责人及学生干部必须清晰了解所乘车辆的安全逃生设备(如安全门、灭火器、逃生锤等)及其使用方法,严禁乘坐报废、残旧及无营运资质的车辆。
第十六条 出发前,活动负责人及学生干部要与司机做好沟通工作,明确活动的地点、行车路线、往返程开车时间等,与司机应保持友好协商,并使其了解学校安全出行的有关规定,加以配合。旅途中,活动负责人要留意司机的精神状态,避免疲劳行驶影响行车安全。如遭遇道路阻塞、崩塌等突发情况,活动负责人应与司机共同根据现场环境判断是否应改道、延期或取消活动,不得强行冒险通过。
第十七条 达到活动目的地下车前,活动负责人必须先告知全体学生上车返程时间及活动中须注意的安全事项(如禁止私自下水游泳、擅自生火烧烤等),告知全体学生活动负责人、司机及学生干部的手机号码,有安全隐患的地区不得停留,标注危险的区域不得前往。
第十八条 在活动目的地,全体参加活动的师生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及公共场所的文明行为准则,注意个人卫生及食品安全,尊重当地的风俗人情,展现广交学子的良好形象,不得有违反校纪、损害校誉的行为。
第十九条 返程时,全体参加活动师生必须按时到达约定地点集合,以避免延误返程时间,到达学校后,应向二级学院或所属管理部门负责人致电告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集体外出活动结束后,活动负责人或组织方必须向全体参加学生公开活动账目及开支单据。
第二十一条 严禁师生在校内参与有偿推广各类旅行社或旅游景点的旅游线路或套餐,一经举报核实,除退回所得款物外,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分;因个人行为造成商业纠纷或欺诈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严禁各级部门及个人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组织学生外出旅游,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活动组织负责人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如活动造成重大事故的,给予活动组织负责人开除学籍处分,并由其承担事故引起的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学生干部有责任和义务协助班主任和指导老师做好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时的管理工作,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如发现学生干部违纪,从严从重处理。
第二十四条 集体外出活动过程中,如遇意外,活动负责人及学生干部必须及时向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部)、团委、安全保卫处报告,保持通讯畅通,便于及时稳妥处置。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学生工作处(部)、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