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处(部)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的兼职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六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行政助理、教学助理、后勤保障。各岗位设置必须符合:
(一)不能影响学院的正常管理、教学和生活秩序,不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
(二)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三)不能替代院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四)必须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
(五)对勤工助学工作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减少或不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条设岗单位需填写《广东交通业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并报学生工作处(部)审批,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工。
第八条设岗单位需有专人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一般为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与聘用
第十条申请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要填写《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申请报名地点为学生工作处(部)办公室。
第十一条学院每年将组织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会,由学生工作处(部)向全院公示岗位,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参加,经用工单位面试后聘用。聘用后,无故不到岗者,取消该生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十二条参加勤工助学的上岗学生必须品德好、敬业精神强且学有余力,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个别岗位因特殊情况需招聘非贫困学生,必须由学生工作处(部)审批,全院公开招聘。
第十三条对临时岗位,学生工作处(部)根据学生的申请,按择优、择困录用的原则选派申请者上岗。
第十四条原则上每位学生不能同时兼任两份及以上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岗位除外)。
第十五条各部门、二级学院要积极协助、支持学生工作处(部)的勤工助学工作,把好推荐关,确保特别困难、急需资助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经济困难学生优先上岗。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六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学生工作处(部)将组织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协助做好该工作。
第十七条用工单位应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管理,并于每月25日前将勤工助学学生的工资统计表交学生工作处(部)汇总发放工资。
第十八条每岗位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0小时/月。每学期放假前最后两周原则上不再安排学生上岗,以确保上岗学生有充裕的时间复习迎考。如仍需学生上岗,用工单位和学生协商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部)备案。
第五章 岗位酬金的发放
第十九条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经学生工作处(部)、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审批后,由计划计划财务处发放报酬。
第二十条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标准: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18.3元。
第二十一条酬金发放时间一般安排在次月的5日前。延期上交工资统计表或填写不合格的单位,学生工作处(部)将顺延一个月发放学生工资。如果用工单位多次延期上交工资统计表或填写不规范造成无法报账,导致勤工助学岗位工资无法正常发放的,由该用人单位负责向勤工助学学生解释,情况严重者,取消该单位下一学年的用工资格。
第六章 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校纪校规,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诚实履约、认真工作,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学生离岗要提前两周向用工单位提出辞职申请,经用工单位批准后,填写好《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退岗申请表》,交学生工作处(部)备案,方可辞职。擅自离职、不遵守用工单位管理规定者,用工单位有权终止其进行勤工俭学,并报学生工作处(部)备案。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办法进行教育和处理。若勤工助学学生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由学生工作处(部)协调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