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管理规定
第一章 宗旨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各项奖励的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评奖机构
第五条 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学生奖助工作小组负责全院各种奖励项目的评审工作以及对二级学院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学生奖助工作小组在5人以上,由学生工作处(部)处长(含分管副处长)、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或专职副书记、专项工作负责辅导员、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等组成。
学生奖助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部),负责在校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设立学生奖励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励工作的评审工作。
二级学院学生奖励工作小组在5人以上,成员应包括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或专职副书记、专项工作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
第三章 奖项的设置
第七条 奖励项目的设置
(一)国家(政府)设立的奖励项目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学院设立的奖励项目
1、先进班级奖;
2、优秀团支部奖;
3、文明标兵宿舍奖;
4、学生先进个人奖;
5、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
6、优秀毕业生奖;
7、新生奖学金;
8、优秀学生奖(含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
9、单项奖励金;
10、自强奖。
(三)捐赠奖学金
第八条学院对获得奖励的集体与个人可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寄发喜报;
(四)颁发奖章、奖状、锦旗或证书;
(五)颁发奖金或纪念品;
(六)其他。
第四章 奖励条件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在校二年级及以上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退学、按学制本应毕业而未毕业的专科生不得参评。具体评比条件参照本学生手册《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 学院在班级中设立先进班级奖,先进班级奖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班级成员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院的稳定;
(二)班级成员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气氛浓厚,学习成绩优良率高;
(三)班级成员遵守法纪,遵守《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班级积极开展各项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积极组织广大同学参加义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五)班级成员团队精神好,互相帮助,关系和睦,关心集体利益,注意维护班级形象;
(六)班级成员尊敬老师,师生有良好的互动关系;
(七)班干部以身作则,工作热情高,能团结和带领同学积极开展“创优”活动;
(八)班级没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九)班级成员诚实守信,没有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和水电费的情形;
(十)配合上级开展各项团学工作考核指标位居全院前列。
第十一条 学院在学院班级中设立优秀团支部奖,除应具备先进班级奖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班集体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为学院、二级学院争得荣誉,受到表彰次数多;
(二)班级成员互学互助,乐于助人,涌现的好人好事多;
(三)班级成员学习成绩优良,优秀率高;
(四)团员比例高于学院同年级平均水平,党员比例达到全院同年级平均水平。
第十二条 学院于每年9月启动先进班级和优秀团支部的创建活动,只有参加创建活动的班级才可参评先进班级奖和优秀团支部奖。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文明标兵宿舍奖,文明标兵宿舍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宿舍成员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自觉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关心时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院的稳定;
(二)制度健全,有宿舍公约,宿舍长认真负责,制度能贯彻落实;
(三)宿舍凝聚力强,有良好的宿舍文化,宿舍成员团结友爱,相处和睦,共同进步,并积极参加义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宿舍学习气氛浓厚,大部分同学的成绩优良;
(五)宿舍整洁,宿舍成员没有在宿舍内吸烟、酗酒、留宿外人;
(六)宿舍成员按时作息,避免晚出、无故晚归,不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
(七)宿舍成员未受任何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
(八)宿舍没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九)宿舍成员爱护公物,妥善使用和保管宿舍设施,无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
(十)宿舍成员诚实守信,没有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和水电费;
(十一)宿舍成员没有在宿舍内进行商业活动、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和进行任何宗教、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生先进个人奖,学生先进个人奖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纪守法,未受任何纪律处分,上一学年事假天数不超过10天;
3、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
4、学习成绩优良,学年必修课第一次考试无不及格;
5、努力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成绩达标;
6、诚实守信,没有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和水电费的情形。
7、学生先进个人各奖项获奖人数总和不得超过班级总人数的15%(含),不足1人按1人计算。
(二)参评“三好标兵”奖项的学生应为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且应在第(一)点的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
1、参评学年内,综合测评总成绩在班级排名前2%,不足1人按1人计算;
2、大专生各科平均成绩高于85分(含),中职生各科平均成绩高于80分(含);
3、大专生参评学年内学期品德分需高于80分(含),中职生参评学年内学期品德分需高于80分(含)。
获得“三好标兵”奖项的学生,具备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评选资格。
(三)参评“三好学生”奖项的学生应为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且应在第(一)点的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
1、参评学年内,综合测评总成绩在班级排名前10%;
2、大专生各科平均成绩高于80分(含),中职生各科平均成绩高于75分(含);
3、大专生参评学年内学期品德分需高于80分(含),中职生参评学年内学期品德分需高于80分(含);
4、已获得“三好标兵”奖项的学生,不参与“三好学生”奖项评选。
获得“三好学生”奖项的学生,具备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评选资格。
(四)参评“学习积极分子”奖项的学生应为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且应在第(一)点的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
1、参评学年内,综合测评总成绩在班级排名前15%;
2、大专生各科平均成绩高于75分(含),中职生各科平均成绩高于70分(含);
3、大专生参评学年内学期品德分需高于75分(含),中职生参评学年内学期品德分需高于75分(含);
4、已获得“三好标兵”、“三好学生”奖项的学生,不参与“学习积极分子”奖项评选。
获得“学习积极分子”奖项的学生,具备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评选资格。
(五)学院设立新疆籍学生奖学金,在充分考虑新疆地区普通话、英语及计算机基础等教学基础较为薄弱的情况下,为鼓励新疆籍学生奋发上进,爱国爱校,参评学生应在第(一)点的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
1、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2、参评学年内学期品德分需高于75分(含)。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优秀毕业生奖,获奖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二等奖以上一次;
(三)自觉遵守法纪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四)身体健康,坚持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实习成绩优秀。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新生奖学金,获奖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考生第一志愿报考学院,并于注册日按时报到,按照比例、分类别设立奖学金。
3、按照已报到各类考生成绩排名,报到率达不到80%,不纳入奖学金评选范围。可按类别分获新生一二三等奖学金。
4、获得新生奖学金的学生如在第一学年内办理退学或因事因故被开除学籍的,需足额交回所得奖金。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含优秀社团个人、优秀团员及优秀学生干部。表彰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退学、按学制本应毕业而未毕业的专科生不得参评。
(一)优秀学生奖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纪守法,未受任何纪律处分,敢于纠正校内不良行为;
3、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
4、上一学期综合测评品德分高于80分(含);
5、学习成绩优良,大专生上一学期必修课第一次考试无不及格,且各科平均分高于75分(含),中职生上一学期必修课第一次考试无不及格,且各科平均分高于70分(含);
6、努力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成绩达标;
7、诚实守信,没有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和水电费。
(二)参评“优秀社团个人”奖项的学生应在第(一)点的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担任经学院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干事以上级别职务;
2、积极组织、参与社团活动,对工作认真负责,工作成绩突出;
3、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威信,起到了团员、社团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
(三)参评“优秀团员”奖项的学生应在第(一)点的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中国共青团团籍;
2、自觉遵守团的章程,模范履行团员的各项义务,积极参与团的活动;
3、保持团员先进性,能够深入班级,热心帮助同学进步,及时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四)参评“优秀学生干部”奖项的学生应在第(一)点的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
1、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在本职岗位中工作成绩突出;
2、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头坚定信念、刻苦学习、争创佳绩、弘扬新风,在学院重大活动和任务中勇于挺身而出、迎难而上。
3、参评“优秀团干”奖项的学生应具有中国共青团团籍,并担任团的职务。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单项奖。获奖者必须是在学生管理、科学研究、社会公益、文艺及体育等方面对校、二级学院有突出贡献者,且上一年未受任何处分,必修课第一次考试无不及格。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自强奖。此奖项授予身处逆境,但意志坚强、自强不息,充满爱心,从逆境中奋起,用自己的努力实现自立的学生。
自强奖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纪守法,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三)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
(四)上一学期综合测评品德分高于80分(含);
(五)学习成绩优良,上一学期必修课第一次考试无不及格,且各科平均分高于75分(含);
(六)诚实守信,没有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和水电费的情形的情形;
(七)在本职岗位的工作和学习中,自强事迹效果突出。
自强奖评选对象每年10月份由各二级学院推荐。
第二十条 应各捐赠单位的要求,学院设立捐赠奖学金。捐赠奖学金参评学生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纪守法,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三)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
(四)上一学期综合测评品德分高于80分(含);
(五)学习成绩优良,上一学期必修课第一次考试无不及格;
(六)诚实守信,没有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和水电费的情形的情形;
(七)各捐赠单位的其他具体要求。
第五章 奖励比例与名额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比例及奖励金额均以当年教育部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获“先进班级”的集体由学院发给锦旗和奖金。各二级学院推荐参加“先进班级”评选的名额不能超过本二级学院参评班级数量的15%,不足1个的按1个推荐。
第二十三条 获“优秀团支部”的集体由学院发给锦旗和奖金。各二级学院推荐参加“优秀团支部”评选的名额不超过本二级学院参评班级的10%,不足1个的按1个推荐。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依照条件向学院推荐“文明标兵宿舍”,推荐参评“文明标兵宿舍”的名额不超过本二级学院宿舍总数的10%。获“文明标兵宿舍”的集体由学院发给锦旗和奖金。
第二十五条 获学生先进个人及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证书和奖金。
如果学生因成绩、综合测评或公益活动等参评条件达不到要求,出现获奖名额空缺,不再递补。
第二十六条 部分二级学院特殊专业或班级的奖学金获奖比例需作调整的,须由相关二级学院提交报告,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对在上一学年转专业的学生,如其基本是在原专业学习并参加考试的,应返回原专业参评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 获优秀毕业生的学生由学院授予称号,颁发证书及奖品,优秀毕业生人数按参评学年毕业生人数的5%评定,如推荐名单不符合条件者,取消该表彰名额,不予增补。
第二十八条 按类别分设新生奖学金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二十九条 获优秀学生奖的学生由学院授予称号,颁发证书。具体评选比例以当学年学院团委公布文件为准,其中优秀社团个人指标按学生社团在册人员(含干事)的3%评选,不足1人按1人算。
第三十条 获单项奖的人数不超过单项活动参与总人数的40%,获单项奖的学生,由学院颁发证书。
第三十一条 “自强奖”由各二级学院择优推荐,不限名额,符合条件的均可评选,由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选后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学院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二条 获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捐赠奖学金的学生,其奖励金额由捐赠单位与学院协商确定,由学院向获奖学生颁发证书。
第六章 奖励的流程与公示
第三十三条 各项奖励的一般评选程序如下:
(一)学院发文公布评选办法;
(二)二级学院组织初评;
(三)二级学院公示初评结果;
(四)二级学院上报初评结果;
(五)学生奖助工作小组办公室复核;
(六)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并公示结果;
(七)学院公布最终结果;
(八)学院召开表彰会予以表彰。
第三十四条 评选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含)。
第三十五条 学生奖助工作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奖励评审细则。评审细则制定过程中,必须广泛征求二级学院、相关部门及学生的意见,并报学生奖助工作小组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依据本规定制定的评奖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应在当年评奖开始前向本二级学院学生公布,并上报学生奖助工作小组办公室。如二级学院制定的评奖实施细则或有关制度与本规定及学院奖学金评审部门制定的细则相抵触的,应予以修改。
第三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内部设立的集体和个人奖励项目应在设立后及时报送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报送内容有:
(一) 奖励项目名称;
(二) 奖励项目来源;
(三) 奖励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及评审办法;
(四) 评定和颁奖时间;
(五) 评选结果。
第七章 罚则与申诉
第三十八条 对参评集体和个人要严格要求,宁缺勿滥:
(一)凡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奖资格;
(二)在各项奖项的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奖;
(三)颁奖后,如发现获奖集体或个人在参评时有任何不符合获奖要求的,由学院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857体育的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全校通报;
(四)因本条第二、三项取消评奖资格后产生的空缺,不再补报。
第三十九条 参评集体或个人对各项奖项评选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提出意见,二级学院学生奖励工作小组应在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学生奖助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在接到意见五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参评集体、个人和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奖励工作小组。
被取消奖励资格的集体或个人如有异议,从接到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提出申诉。仍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学生奖助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申诉集体、个人和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奖励工作小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捐赠奖学金原则上参评年度应有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经历,其中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捐赠奖学金5000元以上的学生,参评年度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时间应不少于30个小时,或者参加无偿献血一次以上。学生公益活动的经历由学院青年志愿服务指导中心组织认定。因个人健康原因无法参与公益活动或无偿献血的,需由本人向所属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批。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数量列作下一学年评先评优参考指标。
公益活动泛指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保证学生安全和维护学生权益的前提下组织进行的,并利用个人时间、精力、技能、资源,自愿、无偿地服务于社会生产、生活和他人的行为。活动内容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知识传播、公共福利、社会治安、帮助他人、社会援助、勤工助学公益岗及学院或二级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等。
第四十一条 各项奖励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五月和十一月份进行,优秀毕业生奖及面向毕业生的捐赠奖学金应于每年六月上旬之前评选完毕并颁奖,特殊情况依实际情况而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部)、团委负责解释。其他校内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项目一览表
附件: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项目一览表
序号
| 级别
| 项目
| 等级
| 金额(元)
|
1
| 国家级
| 国家奖学金
| \
| 8000
|
2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
| 5000
|
3
| 校级
| 先进班级
| \
| 400
|
4
| 优秀团支部
| \
| 600
|
5
| 文明标兵宿舍
| \
| 200
|
6
| 学生奖学金
| 一等奖
| 2000
|
7
| 二等奖
| 1500
|
8
| 三等奖
| 1000
|
9
| 新疆籍学生奖学金
| 1500
|
10
| 新生奖学金
| 一等奖
| 5000
|
11
| 二等奖
| 3000
|
12
| 三等奖
| 2000
|
13
| 自强奖
| \
| 500
|